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规范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原因陷入困境中的本省城乡居民,在享受相关政策、规定后,仍需要人道救助者。
第二条 救助的原则
(一)以属地救助为主,上级救助为辅。
(二)同一求助对象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
第三条 救助资金来源
(一)“博爱一日捐”捐赠资金;
(二)定向捐赠资金;
(三)捐赠资金利息。
第四条 救助金额度
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救助金标准分为五个档次:
1.当年个人承担医疗费或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至3万元的,救助金额度为2千元;
2.当年个人承担医药费或家庭财产损失3万元至5万元的,救助金额度为3千元;
3.当年个人承担医疗费或家庭财产损失5万元至10万元的,救助金额度为5000元;
4.当年个人承担医疗费或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救助金额度为8000元;
5.如遇特殊情况,需提高救助额度,由业务部门提出救助意见,提交执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救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当地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
2.家庭情况证明。申请人提供突发事件等情况说明,由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核实,并签署意见。
3.疾病证明。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报销票据(复印件)。
(二)受理
申请人向当地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当地红十字会业务部门根据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受理求助申请。
(三)审核
当地红十字会业务部门认真审核求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无误后,提出救助意见并提交执委会(专题会)研究。
救助专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执委会成员(分管会领导)主持,监事会、赈济救护部、办公室、筹资与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参加,研究决定事项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四)发放
根据专题会议纪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救助金发放事宜,救助金原则上需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并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救助金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拨付。在救助程序未完成而受助人已死亡的,将取消救助。
第六条 本省各级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临时救助工作,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救助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海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