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支持贫困家庭脑瘫患儿做好医治、康复理疗,促进身心健康,依据《奔跑天使——贫困脑瘫患儿早期治疗康复项目管理办法》,特设立“奔跑天使——贫困脑瘫患儿早期治疗康复项目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奔跑天使救助基金”),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奔跑天使救助基金由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青海省红十字会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奔跑天使救助基金救助范围
1、该基金资助0—6岁(含6岁)贫困家庭脑瘫患儿医疗救助、康复理疗等费用。
2、该基金资助0-18(周岁)贫困家庭脑瘫患儿手术治疗费用。
第四条 本管理使用办法适用于奔跑天使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公示与监督。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来源:
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出资20万元,通过网络平台筹集款项20万元(以实际筹款为准)。
2、青海省红十字会配套支持60万元。
3、募集的政府部门、公益组织及其他定向社会资金
4、组织开展救助贫困脑瘫患儿专项募集收入
5、基金产生的利息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奔跑天使救助基金委托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福利慈善医院、西宁市中医院三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由青海省红十字会财务部门负责筹集并及时拨付。
第七条 奔跑天使救助基金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的原则,确保会计资料的合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凡符合定点医院筛查标准、贫困条件的患儿均可申请奔跑天使救助基金,由定点医院依据家庭贫困程度确定。
第九条 奔跑天使救助基金的使用申请由定点医院受理。并依据相关规定管理、申报及确定的程序为:
1、申报。贫困脑瘫患儿到二甲及以上医院检查确诊,符合条件的填写《奔跑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可在我会官方网站下载。
2、审核。定点医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儿进行筛查,按照《 奔跑天使——贫困脑瘫患儿早期治疗康复项目管理办法》确定救助对象。
3、审批。定点医院对初步确定的救助对象报省红会,省红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确定最终的救助对象。
4、救助。根据确定的救助对象,定点医院与贫困患儿监护人签订救助协议,进行康复理疗和手术治疗。
5、评估。定点医院对贫困患儿的治疗适时进行评估,做好备案。
第十条 奔跑天使救助基金由省红十字会宣传联络项目部依据定点医院上报资料核实无误在进行拨付。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一条 奔跑天使救助基金的募集收入及使用情况,由省红十字会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在“青海省红十字会捐赠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依据“总额控制、贫困优先、协议执行、绩效考评”的办法:
1、定点医院将年度救助计划报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根据当年筹集资金情况,初步确定救助贫困患儿数量。
2、同等条件下,优先救助家庭更为贫困的患儿。
3、定点医院与受助贫困患儿监护人签订协议,在治疗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协议执行。
4、定点医院每次治疗贫困患儿结束后,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并及时做出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